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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2021年2月1日解除行政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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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2021年2月1日解除行政强制办法。《全条例》第38条、第65条。我队于2021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强制办法决定书》(川眉彭交执强决〔2021〕13号),并于当日了川Q32158号货车,停放于武阳检测坐泊车场。从办单元:眉山市彭山区人平易近办公室 协办单元:各镇(街道)、区级各部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公法》第50条、第85条;涉及违法行为处置完毕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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